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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管理平台-药品交易系统接口标准》的通知

作者: 华卫健康            发布时间: 2016-12-0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和《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卫药械〔2015〕40号)中“推动采购编码标准化,与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各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等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与我市阳光采购平台系统对接工作,落实必须网上采购要求,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按照我市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安排,现将《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管理平台-药品交易系统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适用范围
接口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HIS系统和生产经营企业ERP系统与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管理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的对接,用于上传采购计划、备货信息;下载到货信息、订单计划等信息交换工作。
2
 
 
对接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接口标准的设计说明书进行系统对接工作。对接前,须按照编码标准自行完成本机构相关数据的对照工作,对接完成后应及时联系我中心开展测试工作。

测试地址:

http://124.193.157.37:8068/DataSyncService.asmx(医疗机构)

http://124.193.157.37:8067/DataSyncService.asmx生产经营企业

3
 
 
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在全市一个平台,即《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管理平台》上开展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所有采购信息必须通过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管理平台进行交换,严禁绕过平台进行数据直连。

对接工作必须在保证平台系统平台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接口开发说明书进行,否则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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