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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品采购关键是“谈判”而非“招标” 浅析四大采购目录划定

作者: 华卫健康            发布时间: 2016-01-13
中研网讯:

  据报道,近期有消息称酝酿已久的《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方案》终于在7月7日公布并启动,方案与之前坊间流传的内容相差不大,依然是以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通过组建医院集团的方式与药企展开议价谈判,医疗机构在用的所有药品全部纳入阳光采购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关键词是“谈判”而非“招标”,即药品价格将通过不同形式的谈判谈出最后的结果。北京市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按照7号文、70号文相关精神,实施药品分类采购,分批实施。据悉,第一批采购范围已经划定,主要为西药品种(含化药和生物制品)。在2015年底前,推进中成药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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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架构和职能
  
  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作为药品采购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由北京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药监、中医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负责阳光采购日常组织管理。其中,北京市卫计委负责制定方案,市发改委负责对价格监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技术标书指标及审核标准,形成了多方位的药品采购方案、执行、监督体系。其中,药监部门介入“双信封”技术标的指标制定审核,发挥了其对药品质量监管的具体职能。
  
  四大采购目录划定
  
  北京将汇总全市医疗机构上一年度药品实际购用清单,形成《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该目录按照7号文分类采购精神分为《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组建医院集团分类分批进行采(tan)购(pan)。
  
  这四大目录包含的药品类目如下:
  
  1.《国家谈判药品目录》是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实行国家谈判或定点生产的药品目录,主要涉及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部分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
  
  2.《短缺药品目录》是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急(抢)救、临床必需药品供应保障中出现短缺断货或供应不足情况制定的药品目录。
  
  3.《低价药品目录》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确定的药品目录。
  
  4.上述目录外的采购品种,列入《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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